公正规范 公开透明 高质有效
(资料图)
打造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青岛样本”
青岛中院通报2022年度减刑假释工作 发布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通报2022年度减刑假释工作并发布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依法适用减刑、假释制度,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2021年12月,“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意见》实施一年来,青岛中院准确把握实质化审理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切实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大力加强工作保障,着力构建完善“公正规范、公开透明、高质有效”的审判新机制,深入探索总结实质化审理经验,在打造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青岛样本”中不断迈出坚实步伐。2022年截至11月底,青岛中院审结辖区内两所监狱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1256件。
严格把握减刑案件“确有悔改表现”和假释案件“假释后没有再犯危险”的实质条件,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法益侵害程度及社会影响,认真评估罪犯服刑期间表现情况,全面审查考核结果、财产性判项履行、罪犯违规违纪情形等要素,严格审查证据,对有疑问的证据材料,积极与监狱对接核实,确保每个悔改表现要素对应的证据确实充分。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集体研究功能,定期组织全体法官研讨疑难复杂案件,总结提炼审判思路,促进办案理念和裁判尺度统一。2022年截至11月底,集体研究案件111件,不予假释或调整减刑幅度15件。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开展深入有针对性的调研,总结形成10余项裁判标准,切实统一裁判尺度。
健全规范化庭审机制,根据减刑和假释案件的不同特点,明确重点审查要点、制作详细庭审提纲,减刑案件偏重类型化,主要考察罪犯的悔改表现情况,假释案件注重个性化,重点考察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强化刑罚执行机关举证责任,探索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开庭审理的案件,随机抽取2人以上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全面了解罪犯的悔改表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质证、提出检察意见作用,激活庭审对抗性。加强与执行法院、公安、社区矫正等对接,多渠道审查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假释期监管情况等证据,2022年以来共开展庭外调查核实20余次。
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公开透明。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立案后5日内,一律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示罪犯情况。开庭案件,一律在互联网依法发布开庭公告。裁判文书一律通过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开发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并主动汇报工作,邀请代表委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旁听案件审理,全程接受监督,2022年截至11月底,共邀请20余人次,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高效。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落实内部监督各项制度,定期开展案件评查,对存在的瑕疵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深入应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优化全流程办案模块,自动抓取罪犯信息、表扬情况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建议等,智能自动生成模板,批量化初步生成法律文书。充分运用备案登记功能,对需向上级法院备案的职务类罪犯案件,高效登记、线上报备。依托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详细调查罪犯民事诉讼情况,确保对罪犯财产性判项全部审查。积极推进科技法庭建设,进一步优化三处科技法庭配置,拓宽数据流量,提升传输质量。狱内法庭加载四级法院信息传输软件,庭审笔录同步发送监狱,犯人同步核对签字。大力推进远程视频开庭,2022年度案件一律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切实运用信息技术提质增效,做到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两不误。
下一步,青岛中院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认真落实加强实质化审理等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严格裁判标准、规范审判程序、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公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青岛中院分析梳理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选取十个典型案例发布。其中,有采纳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建议,减刑依法从严的案例;有采纳检察机关的不同意见,依法不予假释的案例;有因法院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服刑期间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社区矫正条件等情况,依法不予假释或从严减刑的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青岛中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要求和相关刑事政策,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理程序,强化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实质作用,努力提升减刑、假释工作质量的信心和决心。
青岛中院这次发布的十起减刑、假释典型案例是——
罪犯李某某,多次性侵未成年人,依法不予假释;
罪犯闵某,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予假释;
罪犯孙某某,多次涉毒品犯罪,减刑依法从严;
罪犯于某某,法定从严情形较多,多次违反监规,减刑依法从严;
罪犯赵某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法定从严情形较多,减刑依法从严;
罪犯朱某某,恶势力团伙组织、领导者,减刑依法从严;
罪犯董某,恶势力团伙组织、领导者,有多次犯罪前科,减刑依法从严;
罪犯刘某某,多次违反监规,减刑依法从严;
罪犯张某某,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依法从严;
罪犯王某某,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减刑依法从严。
在此从中选撷其中三起案件——
【案例1】
对罪犯李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多次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1年减刑九个月。已执行刑期三年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罪犯李某某强奸犯罪的受害人为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的刑事政策,办理本案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2】
对罪犯闵某不予假释案
——对有再犯罪危险的涉毒品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闵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2016年至2020年三次减刑,共减刑二年一个月。已执行刑期十一年。
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其予以假释。检察机关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该犯有吸毒史,且经与当地司法局工作人员及罪犯所居住村庄沟通了解,均无法保证假释后不出现再犯罪的问题,因此不同意假释。
青岛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罪犯闵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七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另查明,罪犯闵某有吸毒史;其父母均在外省务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罪犯闵某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有吸毒史,且不具备监管条件,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对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法裁定对罪犯闵某不予假释。
【案例3】
对罪犯于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法定从严情形较多、多次违反监规的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于某某,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1657.54元。2012年8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后减刑两次共减刑二年四个月。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一年二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多次违反监规,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为由,报请减刑五个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十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17000元。另查明,罪犯于某某2018年至2019年三次因违反监规被扣考核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于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系因严重暴力犯罪并犯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具有多个法定从严情形,并且多次违反监规,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情况,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刑罚执行机关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四个月,从严幅度适当。因此,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于某某减刑五个月。(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吕佼 何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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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