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女子因故意不继承父母遗留房产,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逃债,并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女子不服上诉?

互联网   2023-07-05 09: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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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一女子因故意不继承父母遗留下的房产,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逃债,继而被法院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女子非常不服气,觉得继承不是权利吗?凭什么要强制继承呢?对于女子的上诉,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决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青网)情况是这样的,在十多年前,女子徐某跟丈夫产生资金需求,便找到相识的女子李某,提出跟李某借款30万元。估计见徐某及其丈夫的偿债能力尚可,李某度其可以承受的金额,便答应了下来。可谁也没有想到,当李某将30万元交给徐某之后,他们夫妇的偿债能力出现危机,无法按时向李某偿还本息。嗅到危险之后,李某开始向徐某夫妇索要,但这个时候的徐某夫妇已经偿还不上。估计是发现徐某夫妇欠债较多,李某将他们起诉到了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令徐某夫妇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李某支付30万元本金及利息。可判决生效后,徐某夫妇并未主动履行,李某便又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调查,徐某夫妇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那次执行就被终本。执行虽然被终本,李某的债权始终没有实现,她便不打算放弃,要跟徐某夫妇磕到底。果然,坚持还是有效果。11年后,也就是2019年,徐某因父母遗留下的一处房产跟兄弟姐妹们争讼到法院。在这起继承纠纷中,当法院组织调解时,作为原告的徐某竟然说自己要放弃这套房产的份额。反复确认后,徐某说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是,法院出了调解书,徐某父母遗留下的这套房产由徐某的其他兄弟姐妹继承。听到这个消息后,李某气炸了,认为徐某这是在恶意逃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了将徐某绳之以法,李某对其提起刑事自诉。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徐某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徐某不服,遂提起上诉。1.看到这里,估计有网友好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是妨害司法秩序的罪名吗?应该是公诉案件,怎么是李某通过自诉追诉的徐某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实际上包括三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前两种情形中,司法解释都规定了相应的罪名,里面并没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以,李某应该是按照第三种情形向法院提起的自诉,是在警方或检方认为徐某不涉嫌前述罪名的情况下,而李某坚持认为徐某涉嫌前述罪名,并按照自己掌握的证据将徐某自诉到的法院。而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 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李某是按照前述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2.对于徐某的上诉,二审法院会改判吗?二审法院没有改判,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徐某放弃继承的行为说明她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二审法院遂维持原判。那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我国《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进行了详细列举,有兴趣的网友可以检索查阅。就本案来说,徐某存在的情形应该是以下两种情形的其中一个:......(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我们所搜集的材料来看,我们更倾向于徐某属于最后一种情形,毕竟在继承纠纷中,徐某是有权放弃继承,这是不能否认的,但徐某放弃继承的行为会导致李某这个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30万元本息的债权,会使李某遭到重大损失。所以,徐某的行为是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义的,应该按照本罪予以刑事处罚。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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