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近日,由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陆某诈骗案,经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诈骗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海安某医疗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购买大量口罩原材料却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少缴税款,A公司负责人王某四处寻找能提供多余发票的公司。2020年11月,王某经他人牵线认识了无锡B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他声称B公司有大量多余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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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间人商定,双方明确,由B公司为A公司开具总金额300余万元的增值税发票28张,并收取7.5%的开票费。双方签订合同,载明“B公司为A公司供应无纺布,合同金额为300余万元,交货地点为A公司仓库,A公司全额汇款后由B公司分批发货”等内容。
随后,A公司向B公司转账22万余元开票手续费。收到手续费后,陆某要求A公司按照发票金额,将剩余货款280万元支付给B公司,并承诺汇款到账后当日立即取现返还。
为保险起见,王某安排A公司会计张某到无锡,打算汇款到B公司账户后,立即通过取现方式收回钱款。当天,陆某声称自己要出差并已向银行预约大额取现,由会计周某负责接待,只要资金到账即可取现。但当两人到达银行后,周某却表示忘记携带公章,银行也告知未收到陆某提前取现的预约,且张某通过银行柜台发现转给B公司的钱款正陆续被转移。
之后,A公司多次收到陆某发来的收货通知书、律师函,要求A公司按约履行合同并拒绝返还280万元汇款。2021年1月,王某向海安市公安机关报案。4月,陆某经海安警方传唤到案。
到案后,陆某称双方交易真实,收到的货款用来购买无纺布,拿出一份与苏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的采购无纺布的合同,约定由C公司向B公司提供无纺布,合同金额为180万元,并向警方出具一份汇款13万余元至C公司的汇款凭证。但王某表示A公司从事无纺布生产,在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不会向C公司购买无纺布。
经调查,警方发现B公司实际上是一家空壳公司,注册仅一年多,从未正常营业,也没有多余发票。陆某所谓的进货既没有联系C公司查看无纺布质量,也未告诉A公司,在C公司多次催促提货时,陆某未予理睬。约定取现给A公司时,外出的陆某不仅补缴了税款,还以“奖金”“工资”以及购买汽车等名目从B公司账户支取了100余万元。
2022年1月5日,海安警方以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罪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A、B公司出于各自逃避侦查的需要,交易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比较隐晦,多数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口头传达,陆某涉嫌诈骗的关键证据处于缺失状态。
为找到关键证据,检察官从3个方面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一是通过询问中间人,找到部分关键微信聊天记录,还原A、B公司商议虚开、走账、取现的过程。二是通过调查陆某与C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前后的具体情形以及当时无纺布的市场价格,证明陆某与A、C公司签订合同均不符合市场交易常理。三是通过调取与陆某相关联的多家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纳税情况、诉讼情况,查询到陆某多次“空手套白狼”,已有被害人以被诈骗为由报案。
至此,案件真相大白。海安市检察院依法对陆某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王中月 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