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
北京之后再无“拆迁”概念?“他是拆迁户”不再是有钱的象征?想要依靠“拆迁”一夜暴富的梦想要破灭了?
(资料图)
这些“?”如果都变成“。”,那绝对是重磅。
一切都源于3月31日北京市规自委发布的关于对《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图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这份公告最重磅的地方在于,“拆迁”概念退出历史舞台,“搬迁”概念取而代之。
还有就是,《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那一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近20年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此次新规,有哪些变化?楼Sir对比了两个文件,大致整理了下:
◎“拆迁”文件和“搬迁”文件区别
看完对比,你还有什么疑问?
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
“同步”是突破。
最新办法显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应与集体土地征收同步实施”。
简单的21个字,却包含两项重大改革:
1.“拆迁”变“搬迁”,废除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2.将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补偿作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实行房屋搬迁与土地征收同步实施。
按照之前的拆迁流程,一般是政府计划立项,然后报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再去和住户谈拆迁补偿条件,获得集体同意后方可进行拆除工作。
这个“集体同意”环节,是拆迁工作最难的部分,也是产生“钉子户”的源头。
而新办法,将“集体同意”部分也纳入了征收前期工作。
在《征收前期工作》的第九条《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显示,区人民政府根据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房屋补偿安置范围、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标准、安置奖励情形及标准、安置房坐落等,并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期内,超过半数(不含)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确定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楼Sir总结下,就是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实施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都由区人民政府主导。
而旧办法,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其实是用地单位。
就比如旧办法的拆迁实施方案都是由拆迁人(用地单位)根据规定和批准进行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政府直接出面谈和用地单位直接面对被拆迁人,力度和效果肯定不一样。
统一房屋宅地各项补偿标准
不能“既要又要”。
新办法规定,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应采取房屋安置、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可以选择”其实就是“只能选择”,既要钱又要房的时代可能真要过去了。
新办法显示:
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
不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同时,新办法强化以房屋安置方式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安置房源为期房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
也就是说,政府在征地前,就已经先把当地居民搬迁后的房子准备好了。
◎图源视觉中国
想要货币补偿的,新办法也给予了新的计算方式:
宅基地房屋补偿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价
其中,宅地区位补偿价有了新的参照:
以前是按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屋重置成新的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来算的。
而现在则按照项目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
而新的计算方式,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征地居民的权益,政府把地卖给开发商多少钱,当地居民就能够通过所持土地面积的比例拿到相应的补偿。
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
这一项标准,卡得很死。
按照新办法,北京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为:
对认定为1982年(含)之前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67平方米;
对认定为1982年以后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
重点是,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超出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对于宅基地上房屋面积的认定,新办法表示以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登记面积为准。
与宅基地面积一样,对于超出宅基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的部分,不予补偿。
就连土地征收补偿项目的补助费用与奖励费用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补助费用与奖励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安置房建安总成本和货币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如果说之前可以补偿上无上限,现在多出部分,再多也不会补偿。
在楼Sir看来“不予补偿”这一条,算是直接堵死了指望“拆迁暴富”的路。
严格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
不是随便加人的时代了。
新办法还规定了“房屋安置对象认定”的条件,没什么可以过多解读的,直接看条件吧:
被征收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人、户籍在本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含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因政策原因导致户籍无法迁入的人员,以及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后至区人民政府在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奖励期内的新生婴儿),因继承宅基地房屋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的城镇居民除外;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后离婚的,离婚双方只能按一户核定;
2.户籍在本村且在本址长期居住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原户籍在本村,由于正在服兵役、上学、服刑的原因户籍迁出的人员;
4.对征地转非、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整建制转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等确需安置的人员,区人民政府应制定联合审核机制予以认定。
二、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重复享受本市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2.享受过保障性住房且未退出的人员;
3.户籍在本村但本村无宅基地房屋的空挂户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后的成年继子女;
5.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再婚配偶等新增人员。
这次《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法》的公布,楼Sir总结几点重要的信息:
1.“拆迁”变“搬迁”,废除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新办法更强调安置的功能;
2.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应与集体土地征收同步实施,能够从一开始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钉子户”将减少,城市更新将提速,成本将降低。
3.新办法对宅基地面积计算、宅基地房屋面积界定、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确定、补助和奖励比例控制等等容易产生争议的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界定,一切按规定办事,既公平也快速。
反正吧,这次新办法要实施,可能将告别大批的“拆迁暴发户”。在优先房屋安置的前提下,希望通过拆迁、棚改一夜暴富的梦想,越来越小。
你还有啥不同意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