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停车场条例》《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有关负责人对两个条例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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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停车供给体系,解决重点区域停车难
停车场管理关系群众的生活出行,也关乎城市运行发展。《青岛市停车场条例》共7章69条,从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停车场的使用、智慧服务与监督等方面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条例从我市实际出发,对停车场管理体制进行了明晰。建立停车场综合协调机制,明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停车场综合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督促考核等工作。强化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属地管理,细化相关部门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各环节的工作职责。
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既要统筹规划建设、扩大停车场增量,也要多措并举挖潜、盘活存量资源。条例加强规划引导,明确停车场规划的编制主体及内容、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以及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等规定,建立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供给体系。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统筹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等地上地下空间扩大停车场供给。条例规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和中心城区减量化的原则,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与道路交通状况以及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行人、机动车通行。有些住宅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停车供需矛盾比较突出,需要尊重现实作出相应规定,为此,条例明确,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
针对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停车难问题,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站、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新建中小学校,应当针对校内教职工停车需求与接送学生停车需求分别设置停车泊位,并同步设置接送系统;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条例还对停车场价格调控、使用管理、共享停车、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制定差别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推行错时共享停车的政策取向;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停车场建设的刚性要求,着眼“全市一个停车场”建设,推动停车数据信息联网,促进停车资源高效利用。
加强违法建设源头防控,解决认定难查处难
为提升城市治理法治化水平,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23年3月1日起实行。条例共五章42条,从违法建设的防控、查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工作机制,解决违法建设“协同难”。条例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违法建设处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互通。
加强违法建设源头防控,解决违法建设“防控难”。条例着眼于完善全过程防控链条,明确建立基层网格巡查制度,强化物业公司的登记、巡查、劝阻、报告义务,强化规划主管部门和查处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明确其他政府部门的防控职责和社会单位的协助义务。
明确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形,解决违法建设“认定难”。条例明确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据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细化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形和处置方式,针对上位法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不能拆除的三种情形,条例对其划分标准和相应的处置方式作了更加细化、具体的规定,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功能,努力打通法治通向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条例还明确了市级相关部门制定违法建设认定工作规程,建立查处机关与规划主管部门的征询、会商机制。
明晰处置程序和措施,解决违法建设“查处难”。为破解新生违法建设快速查处难的问题,条例明确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采取的,市、区(市)政府可以责成查处机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实施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的程序和要求。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条例增加了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等内容。(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刘佳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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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佳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