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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马奔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挂牌成立大新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在广西恩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巡回办案点,将司法服务前移,切实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大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随着法槌落下,许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在该巡回办案点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前往大新县雷平镇振兴村周边的石山上采挖苏铁,后将采挖的苏铁移植在自家楼顶,并拍照将苏铁的信息和图片发布到网络平台售卖,买家经联系谈价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许某,许某再将苏铁快递寄给买家完成交易,期间共有16笔(株)苏铁成交记录,获利人民币2638元。2021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许某家中查获疑似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苏铁9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9株疑似苏铁植物物种属性均为苏铁科苏铁属石山苏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许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3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为提高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法庭邀请了部分村民到场旁听,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良好效果。
庭审结束后,干警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展示介绍了多种常见的国家保护动植物,并结合近年来审理的多个典型案例讲解了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呼吁大家以案为鉴,自觉抵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原来芝麻剑、苏铁是国家保护动植物呀,回去我要跟村民多宣传,国家保护动植物不能捕捉,也不能采挖,否则犯法了都不知道!”旁听庭审的村民黄某感叹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