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发布《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包括2023年新实施政策和2023年延续实施政策两张清单,共210项政策。
其中,2023年新实施政策清单主要包括降成本促流通、优供给扩需求、保民生兜底线等5个方面、30项具体政策举措,不少政策都有真金白银的奖补。
降成本促流通方面,包括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省级旅行社责任险补贴试点奖补等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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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供给扩需求方面,包括消费券发放、工业强县奖补、智慧社区建设奖补等12项;
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方面,包括省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奖补、符合条件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免收备用费等4项;
创新要素支撑方面,包括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奖补等3项;
保民生兜底线方面,包括城乡公益性岗位创建、提高职工和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机制等7项。
2023年新实施政策清单(共30项)
01
降成本促流通
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银行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推进2023年度省级旅行社责任险补贴试点,统筹省财政资金按照保费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鼓励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对二手车备案销售企业收购后用于再销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行车号牌,进一步降低二手车交易登记成本。2023年,全市落实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管理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02
优供给扩需求
统筹省级专项资金或专项债券,支持获评省级工业强县的区(市)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全省前10名和同比增速全省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全省前10名和同比增速全省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年度前2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以及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发挥展会平台作用,对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贸易类展会和2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会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贸促会、市财政局)
统筹省级激励资金,对达到一定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的新增纳统商贸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奖励一定额度的定向消费券等,提高企业入库纳统积极性。(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梯次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创建工作,对新入选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承担的人工鱼礁项目落实中央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上支持。(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实施智慧社区建设扩面提升行动,对纳入2022年智慧社区重点建设清单的社区,按照5万元/社区的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推进中华文化体验廊道建设,建立廊道建设项目库,在财政经费、金融授信额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重点项目税收、用地、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廊道建设。(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并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支持房地产融资合理展期。自2022年11月11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房地产融资可在原监管规定基础上,遵循依法合规、商业自愿原则多展期1年。商业银行可通过调整还款计划,依法合规对房地产贷款的期限、还本计划、计结息周期等作出相应调整。按照上述政策进行展期的贷款,可不调整贷款风险分类。(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我市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满足首付款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20%确定。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22年12月2日前已完成合同签订的,按照原贷款额度政策执行;申请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2022年12月2日后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凭证为准。(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统筹各类资金,发放“亿惠青岛”消费券,即买即享,激发消费潜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在规范管理前提下,支持商贸企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外摆经营”,举办特色集市活动,延长营业时间,丰富早市生活,发展夜间经济。(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
03
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组织创建省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对获批建设的基地,统筹省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
加快推动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提前关停退出。对2022—2025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分别按照50元、40元、20元、1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
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04
创新要素支撑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市级人才周转编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出站(基地)在青就业创业的博士后,给予最高40万元的聚青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组织参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竞争性项目的方式给予200—300万元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组织参与省数字政府强基2.0工程,加大基层网络建设支持力度,争取承担区域骨干节点建设任务。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应用场景广的领域,开展数据创新应用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05
保民生兜底线
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提质扩容行动,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3.7万个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提高职工和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机制,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对居住在我市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所在区(市)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按照每人每顿午餐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对2—5级失能老年人购买上门送餐服务的,按照送餐距离给予2—4元送餐补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建立市级牵头、区(市)参与、第三方实施的养老服务中心定期评估机制,制定服务规范和可量化评估等级标准。对评估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养老服务中心,按可量化分值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享受奖励补贴的养老服务中心数量不高于全市养老服务中心总数的5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种单位的企业、社会组织,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主导或自主选育的主要农作物、非主要农作物、畜禽、水产新品种,通过国家、省级审定并取得新品种权的企业,分别落实相应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对获得省级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完整政策清单请看附件↓↓↓
责任编辑:王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