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灭火器从检验日起5年内有效,达到或超过5年视为过期。另外干粉灭火器一般是一到两年要换一下药剂。
二、消防灭火器属于压力容器装置,在压力表指针处于绿色区域,属于正常。如果指针指向红色区域,也视为过期,应当重新充装。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按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
5、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6、筒体严重变形的;
7、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8、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9、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
10、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