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晨报 2023-06-24 14:46:23
做完手术觉得不满意
(资料图片)
你会怎么办?
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件判决书中
这位女子的诉求令人震惊
她将医院诉至法院后
要求枪毙主治大夫……
近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驳回患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
王女士(化姓)做了双眼皮手术
术后发现未达到想要的效果且感觉非常不适
之后又进行了修复手术
修复手术后仍未达到双方术前沟通的效果
且不适情况持续
王女士在第二次手术后是彻夜失眠
2022年
王女士将院方告上法庭
在法庭调查阶段
王女士最终明确其诉讼请求为:
“判决院方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
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
王女士一审向法院提交了5项证据↓
1.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门诊费用清单、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2.跟主治医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医生知道陈女士术后的问题;
3.医院术后修复手术申请单,证明医生试图修改第一次手术时间;
4.电脑拍摄照片;
5.复诊记录,证明对方篡改了手术时间。
院方辩称
王女士因先天性右侧单睑
自觉影响美观、自信
为行重睑术来医院就诊
2021年在医院实施右侧埋线法重睑术
手术过程顺利
5个月后
王女士自觉形成的
右侧重睑线外侧弧度不流畅
要求再次手术调整
院方为其行右侧重睑线弧度进行调整
手术过程顺利
院方认为
整个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常规
王女士目前无明确损害后果
院方不构成侵权
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王女士提出的证据,院方认为↓
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这是原告治疗自身疾病所需的,应由原告承担。
证据二无法确认,原告陈述的证明目的从聊天记录中也无法体现。
证据三是原告在2021年5月7日后手术不满意,后来原告回医院后给她进行了一次修复,这是院内流程的审批单,上面的修改部分是当时存在笔误,只是将第一次的手术时间明确载明,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四质证意见同证据一,认可对方的转账费用。
证据五真实性认可,这个是修复手术之前写的,这里写的2020年5月7日也是笔误,具体情况以我方门诊病案为准。
在司法鉴定环节
无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
后法院通过高院诉讼服务办公室进行征询
征询结果反馈表亦载明无机构应询
针对该鉴定程序
王女士称
这个案子因为时间太长了
鉴定机构如果受理就是被坑
院方无异议
法院审查王女士提交的病历发现
整形外科医院的记载
与其诊疗时间存在矛盾
即整形外科医院病历记载存在错误
据此
王女士提起本案诉讼存在基础依据
根据公平原则
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
由整形外科医院承担
关于王女士要求法院严惩医院
枪毙主治大夫一节
其该诉讼请求
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法院依法驳回该起诉
据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
2023年2月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二审中她改变诉讼请求
即要求医院退还其3000元医疗服务费
赔偿过错损失暂计1万元
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以及吊销主治大夫执业资格
使其终身不得从医
5月22日
二审法院终审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驳回王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据上游新闻
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告诉记者:
“本案是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可以诉求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等。
但是本案中的当事人没有委托专业律师。
诉请法院枪毙对方,
这是当事人把民事纠纷诉求
与刑事案件混为一谈,
超过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要求,
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游新闻、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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