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2023-06-21 08:05:39
近日,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租赁资金交易安全。
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业银行、住房租赁企业,各有关单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租赁资金交易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从事转租、委托出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开立唯一、专用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
(二)监管账户是房屋租金及押金收取和支付业务的唯一结算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公布一批在我市依法设立、资金监管机制健全、能够满足与我市租赁监管平台数据交换技术要求的商业银行,供住房租赁企业选择。住房租赁企业也可自行选择其他符合前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租赁资金监管工作。
二、监管账户信息公示
(四)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监管账户信息作为开业报告信息通过青岛市住房保障和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住房租赁平台,网址:https://zhufang.qingdao.gov.cn/)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并向社会公示。本通知印发前已进行开业报告的,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开立监管账户,并及时完成监管账户信息推送。
(五)住房租赁企业在发布租赁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完成信息变更。
三、开展资金监管
(六)本通知印发后,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新签订的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本数),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不含本数)租金的,应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租赁企业应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七)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我市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过市住房租赁平台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八)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有关要求,以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为基础实施监管,并通过市住房租赁平台实时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监管银行发现住房租赁企业监管账户异常的,应及时通报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九)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租金定期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协议》可约定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租赁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租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监管银行将剩余租金及利息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或监管银行应将押金划转至承租人。
(十)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已撤销租赁合同备案,并就被监管资金如何分配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可共同向监管银行申请划转相应监管资金。
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但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就被监管资金如何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当事人应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
(十一)住房租赁企业发生注销、清算、经营异常或失联等情形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知监管银行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划转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消除失信情形后,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恢复资金划转,审核通过后,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向监管银行下达恢复资金划转的通知。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市租赁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银行的相关推送信息,对住房租赁企业监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并可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网签备案等,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十四)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告知承租人租赁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将监管账户设为企业租金及押金收取的唯一结算账户,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赁资金。
(十五)监管银行不履行本通知和《监管协议》,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其本银行系统整体监管资格,并同时提请有权处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十六)经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和山东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山东省规定办理。
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责任编辑: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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