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诉前调解和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据介绍,青岛法院去年以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市委中心工作,在诉前调解、审判、执行工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青岛建设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4536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结各类案件1300件、其中技术类案件569件。青岛法院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机制,贯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全链条”专业解纷体系,与法院内部司法确认、繁简分流、速裁快审等工作机制相衔接,实现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快速化解。截至目前,全市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指派知识产权案件1.04万件,调解成功率35.67%。2022年,青岛中院执结知识产权案件293件,执行到位金额2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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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审判、诉前调解、执行各十个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体现了诉前调解化解纠纷便捷高效、降低诉讼成本的优势;展现了人民法院既突出强制执行威慑,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
在此选撷其中三起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件———
“伟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南金苑公司)
被告:青岛鑫丰种业有限公司(简称青岛鑫丰公司)、山东省德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德发公司)
【案情摘要】河南金苑公司是玉米新品种“伟科609”的品种权人。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检查时发现青岛鑫丰公司销售的“豫禾868”玉米种子并非标称的“豫禾868”,是假种子,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河南金苑公司起诉称,青岛鑫丰公司销售的“豫禾868”实际是“伟科609”,山东德发公司是“豫禾868”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单位,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扣的“豫禾868”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保藏中心保存的“伟科609”样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豫禾868”与“伟科609”构成近似品种。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德发公司生产销售、青岛鑫丰公司销售的“豫禾868”玉米种子侵犯了“伟科609”的植物新品种权,综合考虑山东德发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销售范围,以及河南金苑公司支付的合理开支,判决山东德发公司赔偿40万元,青岛鑫丰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品种权的典型案件。行政机关先行行政查处,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正常有序的种业交易秩序,司法机关则对行政机关固定的被诉侵权种子,通过鉴定确定种子品种的真正属性,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及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优势互补。同时,该案明确了授权品种是否经过品种审定、是否在市场进行销售等情况是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为育种创新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实现品种权市场价值提供了行为指引。
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典型案件——
“解百纳”商标侵权案
原告:烟台某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酿酒公司)
被告:青岛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
被告:深圳某红酒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酒世界)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烟台酿酒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是“解百纳”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被告红酒世界网络平台中有被告酒业公司的产品宣传页面,且在标题和关键词中出现了“解百纳”字样。原告认为被告使用“解百纳”标识具有不正当性,构成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酒业公司辩称网络平台中相关产品介绍页面并非自己上传,也未通过该页面获取交易机会而获利,此案与自己无关。被告红酒世界辩称,涉事页面内容由系统自动抓取,且页面点击量较小,网站未以此获利,也未造成原告重大损失,请求免于赔偿。调解员调解认为,“解百纳”品牌系烟台酿酒公司创立,“解百纳”商标于2012年4 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基于原告注册商标具有相应的知名度,被告红酒世界在客观上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侵权情况发生。被告红酒世界未经授权许可使用“解百纳”用于宣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解,被告红酒世界删除相关宣传页面,停止侵权行为,并全面清查网站内容,避免侵权内容继续传播。原告烟台酿酒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案件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酒业公司未发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因此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红酒世界作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被告红酒世界由于对信息审核不严,导致侵害他人权益,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该在保证网站信息安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展互联网内容传播工作。该案诉前成功调解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活动提供指引,也为互联网平台反不正当竞争提供规范和指导。
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执行典型案件————
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化肥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案中,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宏福”文字,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宏福”文字。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执行文书,依法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以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向社会公示,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行为执行”作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常见判项,若被执行人怠于履行,则侵权行为对申请执行人产生的不利影响将持续存在。青岛中院创新执行方式,依法采取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措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及时消除对申请执行人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和信誉度造成的恶劣影响,展现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司法担当。(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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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