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青岛海事法院依法提起两起非法捕捞和违法收购海洋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据悉,这是全省首例跨省域和海域修复海洋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日,青岛市检察院与市南区检察院就这起案件,联合组织各相关单位和专家举行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替代性修复研讨会。
2022年2月至4月,浙江舟山渔民李某某、朱某某等分别驾驶捕捞渔船从浙江舟山沈家门码头出发,违法跨过浙江省核准的捕捞许可证许可的作业场所暨东海海域,径直至江苏和山东黄海海域出海捕捞,并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和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非法捕捞,共捕捞渔获物5万余公斤,销售金额104万余元。期间,浙江舟山渔民吴某驾驶收购渔船,随同李某某、朱某某等一同出海,约定收购李某某、朱某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并实施了即时上船违法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贩卖至青岛沙子口码头和为捕捞船提供必要补给品等行为。
2022年4月15日,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六局执法人员在103渔区将二人及两渔船当场查获,吴某驾驶渔船返回浙江舟山沈家门。2023年2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2刑初87号、88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捕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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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非法捕捞者和违法收购者之间存在相互利用、彼此支持的行为,均从非法捕捞行为中获得利益,具有高度协同性,二者行为与海洋生态资源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均为民事侵权责任适格被告。李某某和朱某某非法捕捞行为与吴某违法收购行为相结合,造成海洋渔业资源的重大生态损害,严重破坏海洋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三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刑事公诉阶段,经向李某某、朱某某多次释法说理,二人具有修复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意愿和赔偿能力,并已根据作出的修复意见缴纳了300万元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
《民法典》第1234条首次确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强调的是受损生态环境功能的恢复,要求侵权人尽可能将生态环境恢复为其原有的服务功能,而不是仅仅收缴赔偿金。鉴于本案非法捕捞和违法收购的侵权行为发生地跨浙江、江苏和山东三个省份,涉东海和黄海两个海域,涉及复杂性和专业性均较强的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修复,如何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 如何使用已缴纳的赔偿款开展“多元化生态修复”,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客观难题。
4月6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替代性修复研讨会,邀请来自中国海洋大学、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和青岛市海洋发展局等专家学者发表专业意见,青岛海事法院列席参加。
研讨会上,与会者一同探讨研究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措施以及跨海域联合保护可行性问题,强化海洋生态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机制适用工作。与会者认为:检察环境生态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于非法捕捞和违法收购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行使公益诉权,督促适格主体修复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起研讨会的举办,不仅关系海洋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质效,同时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公平公正,在第三方等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智力支持下,可以实现对办案过程的流程监督和质效评价。
青岛海事法院事第五庭庭长吕延铭,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研究员张道来、高级工程师高飞,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卫先、副教授潘侠,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办公室副主任刘羽等与会代表分别谈了意见建议。经过专业知识的多轮碰撞和专业人员的充分论证,与会专家对生态资源替代性修复提出:要根据青岛沿线及黄海海域特点,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开展以增殖放流本地原生物种为主,种植海草床、投放人工鱼礁、建设滨海公园、整治海岸带环境等多种方式为辅的替代性修复,从而达到修复受损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同时结合案件跨省域的特点,多部门跨省联动,实现修复方案、实施、效果、评估的同步进行、同步验收。(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白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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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