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微信号被员工私自更改,员工离职后仍拒绝返还,判了-全球观天下

南方都市报   2023-05-13 14:26:44

南都讯 记者赵青 实习生马鑫宇 通讯员刘梦薇 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号归谁?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微信账号归属争议纠纷。


(相关资料图)

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微信账号

员工私自更改账号及昵称

A公司(化名)系一家从事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的公司;2017年9月18日,桃桃(化名)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

2017年8月15日,A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ZOOYEE-003”(化名),并曾相继提供给离职员工许某以及在职经理张某使用。

2017年11月22日开始,案涉微信账号(昵称为“A公司UV卷材设备制造商-桃桃”)由桃桃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2021年5月,桃桃私自将微信账号“ZOOYEE-003”更名为“tt001xy”,并变更微信昵称为“桃桃”。

A公司发现桃桃私自变更微信账号以及昵称后,于2021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该微信账号重新绑定于指定的手机号码,桃桃予以拒绝。

公司要求员工解除微信实名认证遭拒

员工认为该号添加亲戚朋友涉及隐私

A公司遂于2021年10月20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桃桃收到通知书后无理拒绝履行通知事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于2021年10月21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以及工作微信账号。

A公司诉称,案涉微信账号是为工作方便联系客户而注册设立的,现桃桃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实名认证至自身名下,拒不返还微信账号,严重侵犯其对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

A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桃桃返还微信账号“tt001xy”,立即停止使用微信账号“tt001xy”,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配合A公司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

桃桃辩称,该微信账号是其入职后由A公司交付其使用,其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银行卡,且添加了亲戚朋友,包含隐私信息。

A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亦是其努力所得,且双方并未签署协议明确约定该微信账号归A公司所有,离职后需要归还,A公司主张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袁某发表书面意见述称,袁某作为A公司的员工,受原告委托,办理了手机号码138xxxx5796的业务登记,并将手机号码交由A公司使用管理,A公司享有手机号码以及由此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的使用权。

案涉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法院判决员工立即停用并返还微信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桃桃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tt001xy”,桃桃向A公司返还微信账号“tt001xy”,解除微信账号“tt001xy”的实名认证,配合A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

桃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案涉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体到案涉微信账号,A公司是否享有财产性权益,应从微信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案涉微信账号系第三人袁某基于职务行为而注册。根据袁某所述,其基于A公司的工作安排注册了案涉微信号,后交付给A公司使用,其本人从未使用过案涉微信账号。

结合案涉微信账号初始的实名认证人并非袁某,而是A公司的前销售员许某,以及历史实名变更情况,可以证实袁某注册案涉微信账号并无实际支配、使用的意思表示,法院认定案涉微信账号系袁某根据A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

其次,案涉微信账号主要用于工作用途。从案涉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变更主体身份来看,A公司存在多次交付该微信账号给公司员工使用的情形,案外人许某、张某以及本案的桃桃三人均为A公司的员工,许某和桃桃均为销售部营业员。

桃桃本人亦确认案涉微信账号系A公司在其入职时所配备,用于收取业务款项以及转账给A公司,结合许某在其离职时归还了案涉微信账号和密码,可证实案涉微信账号是用于工作用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基于以上分析,A公司主张案涉微信账号为工作微信账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虽然《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约定了微信使用权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但本案中,初始申请注册人袁某注册案涉微信账号是代表A公司的职务行为,因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A公司享有、负担。

因此A公司对袁某申请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

用工作微信添加的客户属工作成果

公司宜使用其名下手机号注册微信

据法官阐释,桃桃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

第一,桃桃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对案涉微信账号的使用,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已不具有正当性。关于桃桃抗辩微信账号中的客户系其添加,因此不应返还微信账号的主张,法院认为,桃桃所添加的客户信息属于工作成果,应归属于A公司。

第二,桃桃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微信账号的行为无法律和合同依据,主观上存在过错。

桃桃在明知案涉微信账号用于工作的情况下,且应当预见该账号可能随时被A公司支配,仍然在该账号中添加亲朋好友,超出了A公司交付案涉微信账号时的使用目的,其行为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第三,桃桃继续使用微信账号的行为将损害A公司的财产性权益。A公司使用案涉工作微信账号已逾五年,积累有一定的客户资源,该客户资源系该微信账号最大的财产价值。

第四,在案证据显示桃桃已将微信昵称“A公司UV卷材设备制造商-桃桃”变更为“桃桃”,如果允许案涉微信账号继续由桃桃使用,则将进一步弱化A公司与该微信账号之间的联系,可能会导致原信赖该微信账号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损害A公司对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综上,法院认定桃桃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

法官提醒广大读者,为避免类似争议,公司宜使用公司名下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或企业微信号,且在员工入职时,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微信账号的归属问题;员工亦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使用工作微信,同时做到公私分离,避免不当使用带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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